one of the unknown-truth masses
法院认为,贺律师作为一个成年人,职业律师,对于互联网上出现的可能产生联想、猜想、遐想的文字信息应具有一定的认知、辨别和判断能力。贺先生如果认为网络上出现的一些信息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可向有关管理部门反映,以净化网络空间。但在互联网上搜取,选择、获取何种信息,均是网络登录者的自主决定,并不因此对自主决定接受信息者构成财产、名誉的侵害。法院终审确定百度公司没有侵权行为,判决驳回贺律师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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