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A是根据一个同一的计算标准,对数十个国家和地区的软件盗版率进行统计计算,所以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的盗版率差不多是日本的4倍。互联网实验室是用一套自己定义的标准,只对中国一个国家的盗版率进行统计计算,很明显,它的结果缺乏可比性。我不知道,按互联网实验室的标准,日本的盗版率是多少,美国的是多少,越南的是多少,中国处于什么位置,等等。根据互联网实验室的标准,中国2008年盗版损失为1318亿元人民币,按BSA的标准,中国2008年盗版损失为456亿元人民币,后者只是前者的1/3。可见,两者根本就不是讲同一种语言,所以互联网实验室用自己的统计方法去攻击BSA,也基本上就等同于鸡同鸭讲,驴唇不对马嘴。另外,把电信、汽车、机床、医疗等系统集成和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列入软件产业的盗版率统计,未免有点胡搅蛮缠。
报告称中国08年计算机软件产品盗版率降为29%:
互联网实验室26日下午发布的《2008年度中国软件盗版率调查报告》的研究结果表明, 2008年中国软件产业销售额达7573亿元,把盗版软件按市价折算为经济价值计算,相对于软件产业的价值盗版率由2007年的20%下降为15%。按当年安装的应付费计算机软件套数计算,盗版率由2007年的56%下降为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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