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8-25

百度一审败诉广东梦通 博客服务商面临新挑战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权利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的书面通知书中,应包含以下内容:(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在广东梦通诉百度一案中,广东梦通显然未能满足上述第二条之要求,但海淀区法院却为百度凭空增加了一项协助搜索侵权链接的义务。所以,百度应该上诉。

百度一审败诉广东梦通 博客服务商面临新挑战:

"一审判决认为,尽管广东梦通没有提供所有侵权链接的地址,但用户只要想看《贞》剧的相关空间信息,都可以通过搜索方便找到包括侵权播放的链接地址在内的相关信息,因而就算广东梦通不能提供准确地址,博客服务提供商也有义务根据相关信息,对每一页面是否存在侵权链接进行搜索,因而作出梦通胜诉的判决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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