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0-27

广东首例P2P服务商涉嫌侵犯著作权案终审判决

这只是针对POCO的判决,但这一判决也将迅雷送入死胡同。如果“事先审查”成为P2P服务公司的义务,那么他们基本上都不可能建立光明的商业模式。

广东首例P2P服务商涉嫌侵犯著作权案终审判决:
作为著作权人投入巨大人力、物力的作品同样也要面临非法传播这一困境。根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在依靠经营P2P软件及其相关网络服务获得收益且具有能力中止直接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商与著作权人之间进行权衡,将对网络用户的传输内容“事先”进行严格注意的义务赋予数联公司,显得更为公平。因此,应当将“事先”审查传播作品版权合法性的义务赋予网络服务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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