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0-30

国务院办公厅发文 称家庭住所可做创业经营场所

政府为应对严峻的就业形势而出台的政策,其实原本就应该属于公民的合法权利,不是政府的恩赐。不过这一规定还是为个人创业降低了门槛,减少了障碍。

国务院办公厅发文 称家庭住所可做创业经营场所:

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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